《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国家标准|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2024-12-31发布2025-09-01实施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驱动 :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电池,仅以电动机输出动力的驱动方式。
电助力:由人力和电动机的动力按输出比例组成的驱动方式。
整车编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前管或中接头醒目部位表面,应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4、车种代码1、生产年份代码2、生产流水号代码8。
6.1.1.1 车速限值要求
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km/h;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
注:连续下坡行驶等情况下,车速可能会超过25km/h。
b) 使用电助力功能行驶时,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
6.1.3 整车质量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
将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称重仪器上,测量其质量。
6.1.4.1 脚踏骑行要求
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具有脚踏动力装置;
b) 脚踏骑行一周,车辆向前行驶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7m;
c) 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0mm;
d) 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应超过中轴中心线。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如设置,则应满足上述a)~d)的要求。
注: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
6.1.7.1 车速提示音要求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有车速提示音,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行驶车速达到22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b) 提示音声压级范围为52dB(A)~65dB(A)。
注:车速提示音推荐采用自行车车铃音,推荐单次发音周期为3s,单次发音时间约为700ms。
6.2.3.2 照明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近光灯)和后灯,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不适用。前灯(近光灯)
和后灯应分别符合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如安装
前灯(近光灯)或后灯,也应分别满足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
目测检查是否安装前灯(近光灯)和后灯,并按照GB/T31887.1—2019中4.5、4.3进行检测。
注: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安装符合GB/T31887.1—2019中4.7的转向灯。
6.3.3.1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电动机(可带有无法采用非破坏性方式与电动机分离的减速装置)固定安装于测功机测试台架上,连接直流电源以及标准试验控制器,逐渐增加电动机负载至电动机转速达到额定转速;以此状态运行,按GB/T755—2019中4.2.1规定,使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
测量此时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W。
6.3.5 电池和电池组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满足GB43854的要求。
电动自行车用其他电化学体系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性应符合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标示的标称电压通常可选择为24V、36V 或48V,标示值不应超过48V。
注:标称电压是指用以标志或识别电池组电化学体系的适当的电压近似值。例如,对于标称电压为48V的铅酸电池组,对应的最大输出电压通常约为59V左右。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最大输出电压应小于或等于60V。
通过检查标识以及必要的测试来检验电池和电池组是否满足要求。电池组达到满电状态后静置2h,测量电池组电压作为电池组最大输出电压。
6.6.1 北斗模块的安装
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且应安装于电动自行车不易损坏的固定部件中,并具备防拆卸、防篡改功能。采用通用工具、剪线、跳线等方式验证防拆卸、防篡改功能。
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应设计有北斗模块,销售时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
6.10 头盔
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检查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中是否列出随车配备的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头盔型号清单。
注:销售时,允许配备以上清单中任一型号的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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