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2|回复: 3

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2-1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香港街E栋3层

【公司介绍】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是合肥市首家获批的科技类培训机构。主要从事青少年信息学培训,为方田集团旗下科技品牌。集团于2014年创立,员工300余名,平均年龄25岁。海外分校包括新加坡及香港,国内分校包括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公司以“用科技改变学习”为使命,致力于促进青少年科学精神的引导,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企业名称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宏远关联企业34
登记状态存续天眼评分
48

成立日期2022-07-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P90E29E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3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40111001063658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11MA8P90E29E
组织机构代码MA8P90E2-9
营业期限2022-07-19 至 无固定期限纳税人资质-核准日期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教育人员规模小于50人
参保人数32023年报
英文名称Hefei Wuchashu Technology Training School Co., Ltd(自动翻译)
登记机关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香港街E栋3层附近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招生辅助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基本信息
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万人民币。
营运状况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招投标项目1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个。
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 天眼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河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截至2024年10月31日)-包河区基层两化

包河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主管部门:区科技局,联系电话:63357121
序号
培训机构名称
办学地址(开展培训地点)
1
合肥五叉树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香港街E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070元!合肥某机构被 罚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合肥* * * *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111MA8P90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许 * 远198 * * * * * 936
        2024年10月1日-7日,为持续巩固“双减”成果,健全校外培训治理长效常态机制,深入治理隐形变异违规培训,包河区组织开展国庆假期校外培训监管巡查。
      2024年10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香港街E栋3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仅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当事人对收取中小学生培训费用共计280350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无异议。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11月11日两次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2024年11月18日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按规定退还中小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费用共计224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6070元。
      上述事实有核准书、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招生收费退费等证据佐证。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应予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在仅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构成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为,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070元整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包河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17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络文摘收藏 本站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GMT+8, 2025-4-28 18:38 , Processed in 0.020312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