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25-2-17 16:00

2025 年 9 月 1 日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正式发布,将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实施。相比旧版标准(GB17761—2018),新国标主要有以下变化:

[*]速度规定:

[*]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 25km/h,且当车速超过 25km/h 时,电动机应停止提供动力输出。这是为了减少交通伤亡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毕竟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
[*]防火阻燃要求:

[*]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从源头上降低车辆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可能性,同时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降低火势蔓延速度和燃烧剧烈程度。
[*]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引导企业压缩非必要塑料件的使用,确实需要使用时也应选择不易燃的材料,从而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电动机性能要求:

[*]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这确保了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车速也无法超过 25km/h,同时保证了车辆正常的短距离爬坡能力,满足消费者正常骑行需求。
[*]防篡改要求:

[*]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了 6 类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并增加互认协同功能,落实 “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从技术上大幅提高非法改装门槛,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杜绝改装行为。
[*]车辆质量3:

[*]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 55kg 提升到 63kg,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于续航里程的需求,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性价比更高、使用体验更好的产品。
[*]其他配置要求3: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生产企业可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提升了产品的实用性,节约生产成本,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空间。
[*]明确鼓励安装后视镜,后视镜可以帮助骑行者观察后方的车辆和行人情况,减少盲区,提高骑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安全监测功能: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对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应设计有北斗模块,销售时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方便消费者实时了解电动自行车关键安全信息。
[*]使用年限标注:生产企业需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及时淘汰超期服役产品。
此外,新标准设置了 8 个月的生产过渡期。在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2025 年 9 月 1 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同时,新标准额外给予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 3 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25-2-17 16:30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国家标准|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2024-12-31发布2025-09-01实施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驱动 :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电池,仅以电动机输出动力的驱动方式。
电助力:由人力和电动机的动力按输出比例组成的驱动方式。
整车编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前管或中接头醒目部位表面,应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4、车种代码1、生产年份代码2、生产流水号代码8。
6.1.1.1 车速限值要求
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km/h;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
注:连续下坡行驶等情况下,车速可能会超过25km/h。
b) 使用电助力功能行驶时,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
6.1.3 整车质量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
将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称重仪器上,测量其质量。
6.1.4.1 脚踏骑行要求
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具有脚踏动力装置;
b) 脚踏骑行一周,车辆向前行驶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7m;
c) 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0mm;
d) 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应超过中轴中心线。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如设置,则应满足上述a)~d)的要求。

注: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
6.1.7.1 车速提示音要求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有车速提示音,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行驶车速达到22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b) 提示音声压级范围为52dB(A)~65dB(A)。
注:车速提示音推荐采用自行车车铃音,推荐单次发音周期为3s,单次发音时间约为700ms。
6.2.3.2 照明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近光灯)和后灯,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不适用。前灯(近光灯)
和后灯应分别符合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如安装
前灯(近光灯)或后灯,也应分别满足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
目测检查是否安装前灯(近光灯)和后灯,并按照GB/T31887.1—2019中4.5、4.3进行检测。
注: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安装符合GB/T31887.1—2019中4.7的转向灯。
6.3.3.1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电动机(可带有无法采用非破坏性方式与电动机分离的减速装置)固定安装于测功机测试台架上,连接直流电源以及标准试验控制器,逐渐增加电动机负载至电动机转速达到额定转速;以此状态运行,按GB/T755—2019中4.2.1规定,使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
测量此时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W。
6.3.5 电池和电池组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满足GB43854的要求。
电动自行车用其他电化学体系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性应符合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标示的标称电压通常可选择为24V、36V 或48V,标示值不应超过48V。
注:标称电压是指用以标志或识别电池组电化学体系的适当的电压近似值。例如,对于标称电压为48V的铅酸电池组,对应的最大输出电压通常约为59V左右。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最大输出电压应小于或等于60V。
通过检查标识以及必要的测试来检验电池和电池组是否满足要求。电池组达到满电状态后静置2h,测量电池组电压作为电池组最大输出电压。

6.6.1 北斗模块的安装
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且应安装于电动自行车不易损坏的固定部件中,并具备防拆卸、防篡改功能。采用通用工具、剪线、跳线等方式验证防拆卸、防篡改功能。
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应设计有北斗模块,销售时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
6.10 头盔
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检查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中是否列出随车配备的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头盔型号清单。
注:销售时,允许配备以上清单中任一型号的头盔。


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25-2-19 14:57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和即将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相关信息如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主要内容: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例如,要求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 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W 等。
[*]执行时间:2019 年 4 月 15 日正式实施,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4 日为过渡期。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主要内容9:

[*]防火阻燃:强化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
[*]电动机性能: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减小了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防篡改: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其他方面:放宽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至 63kg,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还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执行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正式发布,将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实施。并且设置了 8 个月的生产过渡期,以及给予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 3 个月的销售过渡期7。

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25-2-20 10:07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与(GB 17761—2018)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和标准提升:

[*]防火阻燃要求方面126

[*]2018 版: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性能、阻燃性能,但相对来说要求不够细化。
[*]2024 版: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要求,并针对弹性软垫材料、纺织品、皮革、电气回路导线等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从源头上降低车辆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可能性,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
[*]塑料使用比例方面269

[*]2018 版:未对塑料使用比例作出明确限制。
[*]2024 版: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因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功能件和装饰材料,塑料具有可燃性,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限制塑料使用比例可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
[*]电动机性能要求方面126

[*]2018 版:对电动机的功率、电压等有基本要求,但在防止非法篡改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
[*]2024 版:增加了电动机空载反电动势以及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指标要求,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车速也无法超过 25km/h,防止通过非法篡改提高车速;同时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允许电动机短暂地输出较高扭矩,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满足消费者正常骑行需求。
[*]防篡改要求方面126

[*]2018 版:有一定的防篡改设计要求,但不够全面和严格。
[*]2024 版:分别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防篡改要求。例如,电池组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控制器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功能,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解码器、物联网技术等进行改装;限速器无论是单独的模块,还是集成在控制器内部,均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还增加了 6 大类常见的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为产品防篡改设计及检测抽查提供指导和依据。
[*]整车质量方面269

[*]2018 版: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为 55kg(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车型)。
[*]2024 版:考虑到消费者对续航里程、充电频次、安全性能等方面的需求,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放宽至 63kg,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的需求。
[*]脚踏骑行装置方面269

[*]2018 版: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024 版:仅要求采用电助力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可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脚踏骑行装置,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也节约了生产成本。
[*]车辆安全监测及辅助功能方面256

[*]2018 版:无相关要求。
[*]2024 版: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对于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这方便消费者实时了解电动自行车关键安全信息,一旦发生车辆被盗、蓄电池温度异常或电压过高等情况,可借助通信模块第一时间提醒消费者及时处置,增强了车辆的主动安全性能。
[*]其他方面269

[*]2024 版: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及时淘汰超期服役产品;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以提高骑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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