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广东珠海樊维秋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 樊维秋
11·11珠海驾车冲撞行人案,指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许,珠海市体育中心内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樊维秋驾驶小型越野车冲撞正在体育中心内部道路锻炼的市民,致3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3人受伤的重大恶性案件。公安机关组织民警迅速到场,将驾车逃跑的樊维秋当场控制,全力协助开展伤员救治等工作。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 。2024年11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对樊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樊某予以刑事拘留 。11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樊维秋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依法妥善办理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维秋(男,62岁,离异 )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方式发泄私愤。法院认为,被告人樊维秋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严惩。法院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樊维秋当庭认罪。
2025年1月20日,樊维秋被执行死刑。
樊维秋,男,11·11珠海驾车冲撞行人案凶手。
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许,樊维秋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撞倒多名行人后驾车逃逸,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 。11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 。11月16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樊维秋批准逮捕 。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5年1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樊维秋执行死刑。
案件评论
2025年1月2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发文,被告人樊维秋、徐加金为发泄私愤,无差别杀戮无辜群众,犯罪心理极其扭曲,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其重大,珠海、无锡两地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重予以追诉和审判,完全符合刑法第二条法益保护、第三条罪刑法定和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的根本要求。
两案的办理准确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的具体要求。
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追诉和审判,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听取并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践行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达到了我国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必须将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的证明要求,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与“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政策要求。
面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触发公众安全焦虑的极端个案,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重惩处,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稳定公众安全预期,实现了个案处理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政策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日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