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是什么?
地震震害一再表明,导致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原因,主要是建筑物的倒塌,因而抗震设计的要害问题是怎样防止或尽量减少建筑物在大震作用下的倒塌。然而人们对一般建筑是不可能采用很大的地震作用作为设计结构强度的依据的,那将意味着极大的材料消耗,得出不经济的设计,毕竟出现很大地震超越概率是比较小的。但是我国地震活动的特点是震级大、重现期长,为了防止建筑物的倒塌,应考虑在大震作用下抗倒塌的验算,从而达到既保安全又经济合理的目的。我国1989年批准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充分吸收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其防御目标采用三个水准进行设防。《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根据地震发生风险水平所采用的三个水准如下:以50年超越概率为10%(相当于地震重现周期为475年)的地震影响为基本防御目标——设防烈度;以50年超越概率为63%(相当于地震重现周期为50年)的地震影响为小震(多遇地震)的防御目标;以50年超越概率为2—3%(相当于地震重现周期为2475—1641年)的地震影响为大震(罕遇地震)的防御目标。根据统计分析,“小震”比设防烈度低1.5度左右,“大震”比设防烈度大约高出1度左右。
按上述三种水准设计,在遭遇三种不同风险水平的地震影响时,容许的破坏程度为:当遭遇到本地区设防烈度影响时,允许建筑物有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修理仍可继续使用;遭遇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允许建筑物产生永久变形但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上述三种水准的设防可概括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三级设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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